房屋漏水起诉解除合同退房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文章出处:服务项目       发表时间: 2023-08-23 22:33:30

  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房屋漏水解除合同退房案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在交易前曾发生过漏水现象,对此,作为出卖方的LLL在双方签约时未将上面讲述的情况如实告知过违反了如实披露和告知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应WWW的要求,LLL对存在的漏水问题只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后经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楼下的XXX号房屋的卫生间屋顶存在多处漏水印渍和霉斑,且任旧存在漏水现象。综上,法院对涉诉房子存在漏水的质量上的问题予以确认。LLL的鉴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准许。WWW购买涉诉房屋用于居住,现涉诉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致使WWW合同目的不达,WWW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解除WWW与LLL、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2.LLL返还WWW定金200000元;3.诉讼费用由LLL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9日,出卖人LLL与买受人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双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约定:所售房屋坐落为北京市丰台区5-XXX,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30000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770000元。在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中,双方约定:(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若该房屋整体的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同日,甲方(出卖方)LLL与乙方(买受方)WWW、丙方(居间方)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第二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1.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1)乙方于2017年4月9日将第一笔定金50000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甲方;(2)乙方于2017年4月30日将第二笔定金150000元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4.首付款:(1)乙方于网上预约过户申请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430000元以建委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

  2017年4月14日,甲方(出售方)LLL与乙方(买受方)WWW、丙方(居间方)中介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将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变更为3950000元。

  庭审中,LLL认可收取了WWW交付的定金200000元。WWW提交房子漏水照片及录音资料,证明涉诉房屋漏水的事实。LLL当庭陈述:“2013年楼下找过我说卫生间的管往下滴水”,“大概2017年4月租户和我说过漏水”,“我修过两次卫生间,2013年修是用灰把套管堵上了,2017年9月底修过一次”,“我在2017年9月底封过套管,10月初给楼下卫生间房顶刷白为了看看漏不漏水”。庭审中,WWW提交《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告知LLL及中介公司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LLL认可于2017年10月20日收到该函件,但不同意解除合同。WWW未提交中介公司签收函件的证据。

  2018年8月2日,经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经过20分钟的放水实验,在涉诉房屋楼下101号房屋的卫生间暖气管处、洗手池上方房顶及洗手池对面房顶处均出现印水现象。庭审中,LLL否认涉诉房屋存在漏水现象,并申请对涉诉房子是不是存在渗漏水现象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审理中,经向涉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该物业公司称2017年8月份曾接到101号房屋业主的电话,反映涉诉房屋卫生间漏水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该案中介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WWW与LLL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及《变更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在交易前曾发生过漏水现象,对此,作为出卖方的LLL在双方签约时未将上面讲述的情况如实告知过WWW,违反了如实披露和告知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应WWW的要求,LLL对存在的漏水问题只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后经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楼下的XXX号房屋的卫生间屋顶存在多处漏水印渍和霉斑,且任旧存在漏水现象。综上,法院对涉诉房子存在漏水的质量上的问题予以确认。LLL的鉴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准许。WWW购买涉诉房屋用于居住,现涉诉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致使WWW合同目的不达,WWW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故法院对WWW要求LLL返还定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LLL与WWW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解除LLL与WWW、北京中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变更协议书》;二、LLL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WWW返还定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