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肇庆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5·27高处坠落事故查明

文章出处:老鼠防制       发表时间: 2023-09-13 12:54:30

  9月6日,本报从肇庆市鼎湖区政府获悉,肇庆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5·27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27日,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一名外墙清洁工人唐某英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措施不足、实施工程单位技术交底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业主单位为肇庆鼎湖好世界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南。实施工程单位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敏。监理单位为广东鼎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徒某仪。

  经查明,2023年5月27日上午6时10分许,外墙施工班组6人(含唐某英)到达鼎湖区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塔楼6层外墙进行清理洗涤工作。7时27分左右,唐某英在6楼3-8轴/H轴中部的外墙脚手架上进行清理洗涤墙面,脚踩中遗落在平桥上没固定的钢管后打滑,唐某英不慎失足坠落到五楼平台上(坠落高度约7.2m),仰面朝上,嘴角带有血迹,身上没有佩戴安全带,附近遗落一顶安全帽。5月27日7时30分左右,工友发现唐某英坠落后立即打电话给班组长,另一名工友分别拨打120、110。7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公安先后到达事故现场,随后120医务人员立即对唐某英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现场全力抢救,唐某英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清洗外墙工人唐某英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站立在没有防护栏脚手架平桥的钢管上进行外墙清洗作业时,踩中散落的钢管后,人出现失稳从六楼平桥上坠落至五楼平台(坠落高度7.2m),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及勘查工作,并于2023年5月28日聘请了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书面技术报告,经专家分析唐某英坠落缘由分析如下:

  事故发生区域7.2m高处的脚手架平桥护栏被拆除和桥面堆满圆柱形钢管,实施工程人员安全作业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当人踩中没有稳固的钢管时,在没有可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容易失稳,在自重的作用下,以自由落体的方式坠落。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肇庆总承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制定与清洗外墙工作相适应的“外墙脚手架拆除”方案;二是未在清洗外墙施工区域设置防护栏,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未对外墙脚手架拆除班组、清洗外墙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四是未如实告知唐某英等外墙班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未依规定对唐某英等外墙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六是未按规定为唐某英等外墙班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七是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调查组认为,肇庆总承包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在事发区域设置安全防护栏;未告知从业人员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对事故当天清洗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为当天提供临边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等劳动保用品;未在施工区域设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伍某敏,肇庆总承包公司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工程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鼎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谢某坚,肇庆总承包公司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经理,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建议由肇庆总承包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杨某,肇庆总承包公司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工程现场施工员,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建议由肇庆总承包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梁某忠,肇庆总承包公司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工程安全员,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建议由肇庆总承包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余某贵,肇庆总承包公司鼎湖桂城凯旋荟好世界广场、地下室(三期)工程外墙班组长,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建议由肇庆总承包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处分。(文中国基建报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