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产生工程款纠纷充分的利用司法鉴定成功回款

文章出处:服务项目       发表时间: 2023-10-09 10:26:07

  2015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外墙真石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真石漆工程”,工程公司则指定徐某为其项目负责人。

  后来,徐某在与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另外组织人员与材料对案涉工程的“公共装修及零星工程”进行实施工程,双方并未就这部分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但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徐某与建筑公司所属员工肖某就公共装修及零星工程形成了结算书,确认了应付工程款金额,且肖某以建筑公司员工的名义在上面进行了签字,但并未加盖建筑公司公章。

  但其后,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建筑公司主张,自己已经支付了足够的工程款,但徐某则主张,建筑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是针对“真石漆工程”部分,而非“公共装修及零星工程”部分。

  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建筑公司对徐某所施工的工程量与所主张的工程款均不认可,徐某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建筑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我中心安排了拥有丰富的工程款案件办理经验的建永4部领办律师巫元明律师与建永5部主办律师宋健波律师负责本案。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虽然其身为个人并无施工资质,但其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交付给了建筑公司。但双方形成的结算书中,仅有肖某的签字,而无建筑公司的公章,从形式上看有较大瑕疵,不予采信。

  同时,对徐某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其中有部分有监理单位的签字,有部分并无监理单位签字,因此只采信其中有监理单位签字的部分,故对徐某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亦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工程建设价格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工程建设价格鉴定书》。该鉴定书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应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工程建设价格鉴定书》作出裁判,基本认同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判令被告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徐某虽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双方形成了实际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公司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

  经过巫律师与宋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亦认同了我方委托人有权主张工程款这一主张,但双方对具体的工程款金额争执不下,因建筑公司已支付了一大笔工程款。为此,我方以案外第三人工程公司的证言为依据,让法院认可了“建筑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系外墙真石漆工程,而非我方委托人所施工的公共装修及零星工程”。

  到了这一步,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虽然结算单上有建筑公司员工肖某的签字,但并未加盖建筑公司公章,因此法院对其所载明的工程款金额也不认可。同时,对于我方委托人主张的实际所施工的工程量,也因为签证不足,没办法得到法院的全部认可。

  为了证明我方委托人的实际工程量与应得的工程款金额,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巫律师与宋律师又向法院提出了启动司法鉴别判定的申请。

  最终,依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基本同意了我方委托人关于工程款金额的主张,巫律师与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按部就班、层层递进,依靠清晰的思路与过硬的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实现了工程款“稳多快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