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发布《关于逐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出处:老鼠防制       发表时间: 2024-03-04 01:10:07

  原标题:市安委办发布《关于逐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动《关于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坚决防范压减事故的若干措施》中“严格查处违法外包外租行为”落地见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行为,推动承发包和承出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逐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过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和社会共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要求,提高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意识,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推动承发包和承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落实到位,压紧压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防范和遏制违法外包外租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规范有序。

  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包外租行为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通知有关内容执行。

  常见的项目发包有:房屋装修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拆除、园林绿化、餐饮服务、外墙清洗、烟道清洗、装卸运输、设备检维修、设备安装调试、有限空间作业、制冷作业等。

  常见的场所、设备出租有:园区、综合楼宇、厂房、房屋、地下室(不含人防空间)、车间、办公室、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

  发包和出租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检查重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条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和出租单位不得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全部由承包、承租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体现项目作业特点或出租场所实际状况,协议内容应包含: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和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主要内容(协议重点要素见附件2)。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承包、承租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暂停作业或停止场所、设施设备使用。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执行的,及时报告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发包项目或出租场所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的,发包和出租单位应督促承包、承租单位进行作业审批,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保障作业场所、出租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违法建(构)筑物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承租单位或者提供给承包单位作业。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保障作业场所、出租场所内的消防、燃气、高低压配电、电梯、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保养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转。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将承包、承租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应急处置体系,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承包和承租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承包和承租单位使用场所进行装修改造,应依法依规报备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障场所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稳定。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不得将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按照规范标准使用场所内的消防、电气、燃气、电梯等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违规存放危险物品。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过程安全规范有序,其中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范标准制定作业方案,并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2.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等。

  3.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4.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

  5.作业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开展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现场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督促从业人员掌握火灾、触电、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基本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如遇突发事件,规范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严防有限空间、危险物品泄漏等盲目施救,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各地区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区域的产业分布、生产经营业态等实际,重点对建筑施工,综合楼宇、大型商超、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高新产业园和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文化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外包外租开展监管,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防范和遏制违法外包外租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要聚焦危险物品存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等高风险外包外租场所(项目),分类建立台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社区网格员、村级巡查员等一线力量的“前哨”作用,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运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消除违法外包外租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外包外租执法检查项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和“企安安”系统检查清单,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闭环。要严格执法,对违法外包外租行为做到“零容忍”,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并依法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作业、停止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

  其他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制定政策文件和管理措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外包外租安全管理职责。要完善“企安安”系统检查清单,将外包外租纳入日常检查“必查项”。要将违法行为突出、逾期不整改的外包外租隐患线索依法移送至相关执法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的发挥企业员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依托职代会、12345市民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带领企业员工、社会公众参与外包外租的监督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升外包外租安全管理的社会认知度,实现“企业落实为主导、政府监管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辅助”的协同共治格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大统筹调度力度,将外包外租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批评、约谈曝光等;仍不落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