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918事故原因公布:市中医院外墙清洁时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文章出处:老鼠防制       发表时间: 2024-01-04 11:01:43

  日前,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了《关于禅城祖庙亲仁路6号“9.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小安注意到,调查报告中写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40分许,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亲仁路6号佛山市中医院2号楼发生一起外墙清洁作业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L5BT058;法定代表人:蔡*兰。

  蔡*兰,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系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

  朱*华,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系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佛山市中医院清洗2号楼外墙项目的负责人。

  工程概况:佛山市中医院将清洗2号楼外墙项目承包给了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于2023年9月4日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为:28000元;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又将此项目整体分包给了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3年9月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于2023年9月16日开始施工。

  此工程为外墙清洁作业,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施工类资质,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和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具备承包相关资质;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将此工程转包给了具备资质的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项目负责人朱*华以每人每天600元的标准临时聘请了汪*安、周*明和向*忠三人进行外墙清洗工作,作业人员所需要的资质为高处作业资质,经查询作业人员汪*安、周*明和向*忠具有相关高处作业资质;另以每天230元的标准临时聘请伍*荣现场配合汪*安等人施工,负责递送材料。

  2023年9月18日上午7时许,汪*安、周*明和向*忠来到佛山市中医院2号楼施工现场开始清洗外墙作业,伍*荣在7时许将所需要的材料送往楼顶后,就被派往1号楼1号门处贴瓷砖。施工现场佛山市中医院2号楼共8层,层高约4米,当日三人按照每人每次负责大约2米宽的区域分工,各自在楼顶找到绳索固定位,并自行绑定绳索后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三人分别坐在绳索绑定的木板上,通过调节绳索扣从上至下清洗外墙。10时20分许,三人重新在楼顶绑好绳索开始第三次外墙清洗。10时40分许,当汪*安清洗到约7层处,由于固定在楼顶铁栅栏上的绳索未绑实,及向下清洗外墙过程中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导致绳索松脱,汪*安从高约25米处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佛山市中医院急救人员到现场将伤者汪*安送至急救室进行抢救,经过抢救,医生宣布汪定安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汪*安,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系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清洗外墙的工人。

  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清洗外墙的工人汪*安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认真仔细检查其固定在楼顶铁栅栏上的绳索是否绑结实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外墙清洗作业,由于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最终致使绳索松脱,从高约25米处坠落地面,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监督、教育汪*安等清洗外墙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绳索;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高危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绳索未绑结实的事故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佛山市中医院清洗2号楼外墙项目的负责人朱*华未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及时排除汪*安使用的安全防护绳索未绑结实,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易松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清洗外墙的工人汪*安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仔细检查其固定在楼顶铁栅栏上的绳索是否绑结实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外墙清洗作业,由于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最终致使绳索松脱,从高约25米处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监督、教育汪*安等清洗外墙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绳索;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高危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绳索未绑结实的事故隐患,最后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佛山市中医院清洗2号楼外墙项目的负责人朱*华未严格履行安全职责及时排除汪定安使用的安全防护绳索未绑结实,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而松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蔡*兰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汪*安使用的安全防护绳索未绑结实,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于重力及拉拽力量作用松脱的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株洲中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朱*华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蔡*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