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晋城2工地发生意外事故! 2人坠亡!

文章出处:老鼠防制       发表时间: 2023-10-17 15:54:15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6·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迟报事故。

  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对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不全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认真,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实施工程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进行行政处罚20万元。

  1.范育敏,男,汉族,群众,1994年3月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作为施工工地工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在楼顶施工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涂华中,男,汉族,群众,1981年9月出生,河南沈丘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安全意识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能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3.黄洪东,男,汉族,群众,1969年9月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对该项目部的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能履行项目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4.王建军,男,汉族,群众,1970年9月出生,晋城市泽州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对该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安全责任。作为项目部安全员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安全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3000元罚款。

  5.李军胜,男,汉族,群众,1978年2月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负责该项目部工程监理的全面工作。对该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3000元罚款。

  6.王二光,男,汉族,党员,1962年3月出生,泽州县南村镇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政府主任科员。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和包片负责人,负责全镇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的安全工作,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督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决定:建议: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线.郑末宏,男,汉族,党员,196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作为泽州县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

  ,排查隐患不仔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崔学光,男,汉族,群众,197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住建局总工。作为泽州县住建局总工,分管建筑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

  ,对建筑工程安监站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的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等诸多因素

  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泽州县辖区内各建筑实施工程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逐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一)泽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逐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二)泽州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各建筑施工公司要针对本次事故,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泽州县南村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切实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尽快在辖区内施工建设企业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真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严格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五)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要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经泽州县住建主管部门和泽州县南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丽嘉苑“7·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丽嘉苑“7﹒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0万元

  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实施工程人员的岗前培训不规范、不认真,且与没有一点资质的劳务队发包,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万元

  1.刘玉雷,男,汉族,群众,1953年11月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作为金丽嘉苑2#楼工地农民工,安全意识差,进入施工工地清理建筑垃圾时,

  2.王 峰 ,男,汉族,党员,1960年10月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作为圣拓房地产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赵化强,男,汉族,群众,1975年7月出生,河南漯河市人,事发时担任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 。作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10000元罚款

  。4.林志玉,男,汉族,群众,1961年8月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事发时担任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现场负责人,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10000元罚款

  。5.郭高峰,男,汉族,群众,1971年5月出生,晋城市高平市人,事发时担任金丽嘉苑2#楼劳务队负责人。作为劳务队主要负责人,

  建筑工程项目,且未与裕鸿公司签署施工合同,未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招收进驻事发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人员未组织并且开展相关安全培训和加强安全管理,且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与雇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事发后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且协同施工方私了和隐瞒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10000元罚款

  。6.张建军,男,汉族,群众,1969年6月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工程、销售等工作。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7.张天平,男,汉族,群众,1962年12月出生,晋城市高平人,事发时担任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作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负责事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8.李强,男,汉族,党员,1984年7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事发时担任城区钟家庄办事处副主任。作为城区钟家庄办事处分管行业副主任。

  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成恩浩,男,汉族,群众,1977年6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作为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对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10.成立明,男,汉族,党员,1963年10月出生,泽州县犁川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作为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等安全工作。未能深刻汲取“5·23”白水佳苑项目工地坠落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施工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匹配等诸多因素

  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城区辖区内各建筑实施工程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逐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度发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逐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的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二)城区人民政府辖区内各建筑施工公司要针对本次高处坠落事故,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施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发包无资质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四)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尤其是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五)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经城区住建主管部门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6·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迟报事故

  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对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不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进行行政处罚20万元

  1.范育敏,男,汉族,群众,1994年3月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作为施工工地工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在楼顶施工作业时,

  。2.涂华中,男,汉族,群众,1981年9月出生,河南沈丘县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外墙涂料组组长,安全意识差,施工过程中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3.黄洪东,男,汉族,群众,1969年9月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经理,对该项目部的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4.王建军,男,汉族,群众,1970年9月出生,晋城市泽州县人,事发时担任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作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住宅楼项目部安全员,对该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安全责任。作为项目部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

  ,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安全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

  3000元罚款。5.李军胜,男,汉族,群众,1978年2月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部总监,负责该项目部工程监理的全面工作。对该项目工程建设

  ,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3000元罚款

  。6.王二光,男,汉族,党员,1962年3月出生,泽州县南村镇人,事发时担任泽州县南村镇政府主任科员。作为泽州县南村镇政府分管规划、建设和包片负责人,负责全镇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对施工工地的

  安全督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决定:建议: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线.郑末宏,男,汉族,党员,196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

  。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8.崔学光,男,汉族,群众,1978年5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

  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建筑工程安监站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决定: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4#住宅楼项目的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等诸多因素

  (一)泽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泽州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本次事故,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活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三)泽州县南村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切实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尽快在辖区内施工建设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真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0万元。2.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不规范、不认真,且与没有任何资质的劳务队发包,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决定: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万元。(二)被追责处分人员

  1.刘玉雷,男,汉族,群众,1953年11月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作为金丽嘉苑2#楼工地农民工,安全意识差,进入施工工地清理建筑垃圾时,未佩戴劳动防护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2.王 峰 ,男,汉族,党员,1960年10月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作为圣拓房地产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对项目部履职不到位,安全督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赵化强,男,汉族,群众,1975年7月出生,河南漯河市人

  作为工地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在位,并把项目工作交付于没有任何资质的一般工人负责,对项目全面工作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予10000元罚款。4.林志玉,男,汉族,群众,1961年8月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

  应对金丽嘉苑项目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任,未能履行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予10000元罚款。5.郭高峰,男,汉族,群众,1971年5月出生,晋城市高平市人,

  无任何相关资质,违法违规承揽建筑工程项目,且未与裕鸿公司签署施工合同,未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招收进驻事发项目工地的施工作业人员未组织开展相关安全培训和加强安全管理

  ,且未按有关规定与雇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事发后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且协同施工方私了和隐瞒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予10000元罚款。6.张建军,男,汉族,群众,1969年6月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

  对所分管工程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致使工程部对事发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予5000元罚款。7.张天平,男,汉族,群众,1962年12月出生,晋城市高平人,

  对该事发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决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予5000元罚款。8.李强,男,汉族,党员,1984年7月出生,晋城市城区人,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排查隐患不仔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决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成恩浩,男,汉族,群众,1977年6月出生,晋城市阳城县人,事发时担任晋城市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作为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对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线”白水佳苑项目工地坠落事故教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10.成立明,男,汉族,党员,1963年10月出生,泽州县犁川人,

  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建筑工程安监站的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丽嘉苑项目部施工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是典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匹配等诸多因素

  (一)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

  (二)城区人民政府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本次高处坠落事故,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施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三)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发包无资质施工单位做施工作业。

  (四)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养和训练,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尤其是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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