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出处:苍蝇防制       发表时间: 2024-02-20 04:27:32

  贵委在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我市玻璃幕墙反射光污染管理规程,为项目审批和维权处理提供有效依据的建议》(第15号)收悉。经我委主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目前已颁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光环境评价方法》(GB/T 12454-2017)、《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等相关国家标准;2007年,市规划局拟订《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杭政办函〔2007〕146号)已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关于贵会提的“深化国家层面的规范,为地方管理提供详实可用的依据”建议,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为进一步控制我市玻璃幕墙反射光污染,借鉴上海等先进城市的做法(《建筑幕墙工程建设标准》DG/TJ08-56-2019,由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主编;《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由上海环境保护局编制发布),我委建议请省住建厅编制相关地方建设标准,建议环保部门结合杭州实际编制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反射光污染分析、评价标准、计算范围、有效时段、敏感建筑与场地、时间统计方式、建筑模型深度、规划地块因素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同时,建议规资部门,根据现行规范对2007年发布的《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杭政办函〔2007〕146号)进行修订和增补。

  关于贵会提的“关于鼓励有关技术研发”建议,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我委将把相关建议提交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由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鼓励生产企业开展光污染产品研发技术的相关政策。

  1.目前按照部门的“三定”职责,建议如下:一是玻璃幕墙产品的研发生产由市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二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及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划选址阶段、方案审查阶段对玻璃幕墙设置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以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房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使用的过程的监督管理。

  2.在项目技术前期阶段,针对设置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建议在规划选址阶段(含土地出让)由市规资局明白准确地提出设置玻璃幕墙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等);在立项可研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因需进行光反射影响分析以及采用有关要求的玻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改部门予以明确;在方案审查阶段,将光反射影响分析纳入审查范围,由规资部门结合光反射影响分析,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和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关。

  3.建议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有关玻璃幕墙光污染的相关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