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层层转包工程中受伤 怎么样确定侵权主体?

文章出处:蟑螂防制       发表时间: 2023-12-15 18:21:41

  2014年4月,乔某承揽了山西太原市某小区外墙粉刷工程,4月30日上午,苗某听从乔某安排在为太原市某村社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楼房粉刷外墙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6层楼高处跌落,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苗某住院治疗37天,乔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7月22日,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苗某因外伤致多处骨折,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此次事故给苗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苗某多次向乔某和某村委会提出赔偿要求,但事与愿违,苗某没有正真获得任何赔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苗某多方寻求帮助无果后,来到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经了解情况后,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受理并指派华盾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张莉芬律师接受事务所指派后,很快联系到苗某并对其工作内容以及事发时的详情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询问,经过艰难的调查和工商局查档,得知涉案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物业资质,而是将工程转包给了一个太原人,太原人又转包给了一个河北人,河北人又转包给了乔某。乔某接手工程后,叫来了苗某、刘某、侯某为其打工,粉刷外墙。结合目前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张莉芬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外出打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由于工程层层转包,难于确定侵权主体。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是立即查清劳务关系,固定证据;二是确定被告,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解决苗某的经济窘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办理本案过程中,起初因诉讼主体不明确,无法立案。为了确定被告,张莉芬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尽可能将本案的全部侵权人列为被告,经张莉芬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顺利立案,也为苗某日后顺利得到赔偿扫清了障碍。张莉芬律师调查后,查明前述太原人为李某,河北人为刚某,李某没有承揽粉刷外墙的相关资质,刚某、乔某也都没有相关资质,乔某原先也只是和刚某达成粉刷三栋楼外墙的口头协议。

  庭审中,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某社区物业管理中心辩称:被告太原市某社区物业管理中心是某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单位,其没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主体。该社区物业管理中心与李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以包工包料形式自行组织施工,二者属于典型的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关系,作为加工承揽关系中的定作方,该社区物业管理中心并不知道苗某是谁,本案责任主体应当为乔某。同时某村民委会认为:苗某对站在一定高度作业的危险环境应有所遇见和谨慎对待,但却在没有检查好固定绳索一头的装置是否安全牢靠的情况下,就冒然施工,苗某自己也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请求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赔偿责任。

  乔某辩称:自己没有承揽该项工程,是刚某承包了六栋楼的粉刷工程,但他自己缺少人手,就让我叫七八个人来干活,粉刷涂料是刚某提供的,粉刷绳子是我自带的,苗某在我这干了3天活。

  李某辩称:某社区物业管理中心明知自己不存在相关资质,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发包工程,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刚某又把业务转包给乔某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刚某又是该项业务的最大获利者,自己获利小于刚某,因此赔偿比例应小于刚某。乔某作为苗某的直接管理人和雇佣者,但是乔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该负主要责任。苗某以前也从来就没从事过高空作业,就敢接受高空作业任务,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受害人苗某自己也有过错,因此应减轻其他被告的责任。

  一、苗某与乔某存在事实雇佣关系。2014年4月,乔某找到苗某,称其承包了太原的一处工地,需要工人干活。苗某与乔某商定好工资待遇后,4月30日,苗某听从乔某安排,随乔某来到涉案小区粉刷楼房外墙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六楼坠落。

  二、本案应根据过错来确定事故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责任。纵观全案,苗某在施工操作中不存在过错,而是由于乔某提供的安全措施不足,对苗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有明显过错。苗某来到工地后,乔某并未给其进行专业方面技术培训,涉案工地相当简陋,只是通过绳索吊起苗某进行粉刷作业,乔某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张莉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2015年9月16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乔某、某村民委员会、李某、刚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苗某人身损害赔偿96813.4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至此,这起劳务人身损害纠纷事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维护了农民工苗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是如何确定责任主体,谁是适格的被告成了本案的焦点,张莉芬律师对此作出以下分析:

  一、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张莉芬律师认为,四被告应对苗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二、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1.0.3条规定:“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养和训练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保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苗某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苗某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